学位〔2018〕8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有关学位授予单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
根据《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现就2018年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
2014年获得授权且未调整的学位授权点和2014年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结果为“限期整改”的学位授权点(以下简称参评点),具体名单见附件。
二、评估组织
专项评估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委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以下简称学科评议组)和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组织实施。
三、评估内容
专项评估主要检查参评点研究生培养体系的完备性,包括师资队伍(队伍结构、导师水平)、人才培养(招生选拔、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学术训练或实践教学、学位授予)和质量保证(制度建设、过程管理、学风教育)等。具体评估指标与内容,由学科评议组、教指委结合人才培养特点分别制订。
四、评估程序及要求
1. 学科评议组、教指委按照本通知要求,根据各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实际,研究制订专项评估工作方案,于2018年4月20日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转发相关省级学位委员会和学位授予单位,并通过教育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2. 专项评估工作方案应包括评估方式、评估指标与内容、评估材料要求、评估程序,反馈评估意见和接受异议的时限、方式,处理异议的具体办法等。
3. 学位授予单位根据专项评估工作方案组织评估材料并提交有关学科评议组、教指委,同时上传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提交和上传的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涉密信息请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脱密。
4. 学位授予单位拟主动放弃的参评点,应在2018年4月20日前,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及有关省级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教指委提交主动放弃申请。未按时提交参评点评估材料且未申请主动放弃的,该参评点视为评估“不合格”。
5. 学科评议组、教指委根据专项评估工作方案,组织专家评阅参评点评估材料。参评专家一般应为学科评议组成员或教指委委员。对参评点的评议主要采取通讯或会议方式进行,一般不进校考察。学科评议组、教指委认为确有必要的,可选择部分参评点进行实地考察。实地考察方案和被考察单位名单,由学科评议组、教指委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确定。实地考察费用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安排,不得向被考察单位收取、摊派任何费用。
6. 学科评议组、教指委组织参评专家在充分评议基础上,对参评点进行表决。参加表决的人数应达到本次参评专家总数的2/3。表决意见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学科评议组、教指委汇总评议情况和表决结果,将参评点主要问题和改进建议形成评估意见。
7. 学科评议组、教指委在表决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等渠道,向参评点及其所属学位授予单位反馈评估表决结果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以及具体评估意见。参评点所属学位授予单位对评估意见提出异议的,学科评议组、教指委应按专项评估工作方案作出处理。
8. 请学科评议组、教指委于2018年8月31日前将本次专项评估报告(应包括参评点评估表决统计结果、评估意见、异议处理情况等)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五、评估纪律与监督
各有关单位、组织、专家和人员应严格遵守评估纪律,坚决排除非学术因素的干扰。对存在弄虚作假和违反评估纪律的单位或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有关单位或个人在评估过程中如有任何异议,可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反映。有关材料请直接寄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地址:北京市西单大木仓胡同35号,邮政编码:100816)。
六、结果处理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汇总评估结果后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根据评估结果,对参评点分别做出继续授权、限期整改或撤销学位授权的处理决定。评估结果及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开。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
2018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