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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大学教育基金会获2018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通讯员 宫月晴)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联合发布《关于2017年度第二批和2018年度第一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19年第69号),我校基金会获得2018年度第一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文件,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捐赠税前扣除政策是对企业和社会个人进行公益慈善捐赠实行的一项税收优惠政策,目的是通过支持和鼓励企业和个人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弘扬慈善文化,扶持慈善事业。

我校教育基金会获得2018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标志着企业或个人向我校教育基金会进行的捐赠支出,凭借基金会开具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发票,均可按规定享受税前扣除。

传媒大学教育基金会最近一次获得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是在2015年度。近年来,因各种原因,我校基金会在管理方面、服务方面出现一些短板和问题,失去税前抵扣资格。自2018年下半年以来,校基金会秘书处做了认真整改,从完善制度、规范服务、加强学习、全力调研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明显成效。2019年4月,基金会接受民政部组织的评估,获得专家组的充分肯定。本次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取得,是中国传媒大学迈进新时代、呈现新气象的一个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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